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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与物不同,所谓物者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,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。如此马,彼马,此白物,彼白物。指者,名之所指也。就一方面说,名之所指为个体,所谓“名者,实谓也”。就又一方面说,名之所指为共相。如此马彼马之外,尚有“有马如己耳”之马。此白物彼白物之外,尚有一“白者不定所白”之白。此“马”与“白”即现在哲学中所谓“共相”或“要素”。此亦名之所指。公孙龙以指物对举,可知其所谓指,即名之所指之共相也。
——冯友兰著《中国哲学史》第九章惠施、公孙龙及其他辩者@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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